刑法格言的展开
副标题:无
作者: 张明楷
内容简介:
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代序)
“迄今为止,与人类有关的科学告诉我们,人一直生活在社会中。”[1]“法是社会生活的行为准则(规范)。社会是从事共同生活的人的集团,如果各人恣意行为,就不可能构成共同生活。因此,既然人要共同生活,理所当然应有行为规范(社会生活的准则)。”[2]所以,有人就有法(Ubi homo,ibi jus),有人就需要法;有社会就有法(Ubi societas,ibi jus)[3],有社会就需要法;法律存自远古(Lex est ab aeterno),时代越糟,法律越多(Pessima tempora—plurimae leges)。
法律的睿智不能以金钱评价(Sapientia legis nummario pretio non est aestimanda)。“法律是最杰出的智慧,代代相继,由经久不断的经验构成,(经由光明与真理的检验)精致而优雅。”[4]没有人比法律规定更聪明(Neminem oportet esse sapientiorem legibus)。“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5]对于利益,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Fortior est custodia legis quam hominis),这不仅因为对客观存在的各种利益的正确认识与协调是法律的创制与实施的核心内容[6],而且因为有法律就有处罚(Ubi lex,ibi poena),只要实施不法就会受到处罚(Ibi debet quis puniri,ubi quis deliquit),法律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绝不存在没有适度强制的审判(Jurisdictio sine modica coercitione nulla est);恶行始终受到惩罚(Dolus omnimodo puniatur)。“每个社会都会产生矛盾”[7],人与人之间总
目录预览:
刑法格言的展开(第三版)
版权信息
目录
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代序)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任何权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
罪责越重,刑罚越重
任何人不因他人的不法行为受处罚
法律在惩罚前应予警告
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人
法律不理会琐细之事
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
不作为也是行为
原因的原因是结果的原因
紧急时无法律
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
幼年人无异于精神错乱者
无犯意则无犯人
不知法律不免责
........